许世哲律师亲办案例
“百姓合同”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许世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3
浏览量:499

近年来,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签合同、“立字据”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是,由于一般人对法律基本原理的理解不深,对具体规定了解不细,在签订合同时不注意细节,出现了很多漏洞,造成有合同、维权难的现象大量存在。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应该说,这些是合同最重要的必备条款,对于合同的正确履行、纠纷的及时解决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仅有这些条款是不够全面的,一旦发生违约纠纷,解决起来仍然有很多麻烦和变数。本文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就订立合同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特别提示百姓。

一、应该将合同的目的明确写入合同

典型案例:合同目的未告知,诉讼请求难支持

李先生为了纪念结婚两周年,决定在结婚纪念日送给妻子一部新款小汽车。于是与销售商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约定,销售商应于201251日前交车。由于该款车型紧俏,销售商未能在约定的日期交车,李先生提出销售商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商未能在约定日期交车构成违约,但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未将所购轿车是作为“结婚纪念物”送给妻子这一特殊合同目的告知销售商,因此,该合同目的不能约束销售商。故销售商违反合同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李先生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律师点评:

合同目的虽然不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但它是合同的隐性核心内容。合同目的通常表现了经济利益,但并不是必然的、唯一的表现为经济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和人身权益。合同目的对于确认根本违约,决定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十分关键。

二、应该将合同签订的地点明确写入合同

典型案例:签订地点不具体,诉讼起来麻烦多

李先生是个体工商户,长期为一家公司供应原材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的签订地法院管辖,并注明合同的签订地为“沈阳”,但未能明确具体哪区。后因对方长期拖欠货款,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李先生诉至A区人民法院。对方提出,合同签订地不在A区而在B区,此案应由B区法院管辖。后经李先生及其代理律师与法院多方调查取证,历时半月,寻找到数位证人,才最终确认合同的签订地确在A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对方的异议申请,并判令对方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旦合同约定合法有效,除协议选择的法院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合同的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为了达到要求对方撤诉、增加诉讼难度、便利己方诉讼、拖延诉讼时间等目的,往往会利用合同的漏洞,提出管辖权异议,给对方造成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浪费。

三、应该将合同附随义务明确写入合同

典型案例:小票证影响大问题,附随义务不可轻

1、刘先生是私营企业主,与A单位签订了较为详细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未明确约定A单位向其开具房屋租赁发票等义务。由于A单位自身经营情况不好,欠缴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款,不能及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致使刘先生的企业无法取得正式发票,不仅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导致支付的租金无法列入生产成本,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企业多缴税款。

2、张先生是个体工商户业主,20123月,从外地购入一批货物准备销售,但合同没有约定供货方应开具发票、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等事项,供货方为了逃避纳税义务、避免承担相应责任等,拒不提供相关票、证。张先生多次索要相关凭证,对方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致使张先生该批货物无法销售。

律师点评:

开具发票、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视对该等相关问题的约定,使得义务为了逃避纳税义务、避免承担相应责任等,拒不履行附随义务,给当事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也是行政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律师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注意合同主要义务的约定,也要十分注意明确附随义务的约定。

四、应该将实现债权的费用写入合同

典型案例:合同约定不违法,律师费用得支持

陈女士借给一家企业50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A企业无力偿还,陈女士多次催要未果,咨询律师。律师建议其与借款人签订分期偿还合同,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进一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二是中断诉讼时效。三是明确相关费用,减少自己损失。于是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合同,约定:A企业在一年内,分期偿还借款,逾期仍不能偿还全部借款的,陈女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包括律师费等费用,由A企业承担。一年后,因A企业仍未能偿还全部借款,陈女士向法院起诉,并将承担律师费做为一项诉讼请求。对方以法律无规定为由提出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并认定,陈女士为实现债权的合理性支出,应该得到赔偿。支持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我法律对待民事法律行为的态度是,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都会给予充分尊重。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会支出相应的费用,也就是受到相应的损失,比如,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等。从理论上讲,这此费用都应该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对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行为,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的范围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人民法院一般也会支持,但必须是合理的、适当的,当事人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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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世哲
  • 执业律所:
    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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