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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取保候审?如何取保候审
来源:孙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量:1242

什么是取保候审?如何取保候审

作者:淮安刑事律师 孙兵 15950377735

许多人在亲属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非常希望亲人“早点出来”,这个早点出来,一般来说综合包括了无罪释放和取保候审,但被刑拘的人立即无罪释放的比例太小,取保候审则成为家属为之努力的第一选择。一旦成功取保,不仅可以使亲人免受久困看守所的物质之苦,更可以使家人们的心灵得到安慰,更重要的是熟悉情况听当事人可以和家人一起商量,以便尽快良性的解决这个灾难,从而避免家属因一头雾水而致解决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那什么是取保候审制度呢?

这个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可以取保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以列举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至于不可取保的情形,相关规范文件也作了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具备了以上可以取保的条件后,嫌疑人或亲属还必须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在现实情况中,基本上是采取交纳保证金的保证形式,具体保证金数额则要根据案件情节不同而不同,最低一千元起步。只有在适用保证金不合适的情况下,或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等确实没有财产的情况下,才适用保证人制度。

第三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后,嫌疑人并不是就此重获完全自由更不是没事了。嫌疑人被取保后,案件侦查、公诉、审判工作还会继续进行,法院开庭时,嫌疑人仍然必须到庭接受审判。而且嫌疑人在取保过程中的人身自由也是有限制的。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最后,取保候审是有期限的,最长为一年,期满后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应依法取消这项强制措施。

以上说了那么多,应该如何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呢?

首要的工作是对嫌疑人嫌及的罪行情况进行法律分析,看嫌疑人涉嫌的罪行是否有紧迫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何种刑罚,是否有串供逃跑的可能,是否处在取保的合适节点。这些都要经过法律从业人员会见过嫌疑人,然后根据案情作现实评估,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

其次,许多人在家属犯事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找公安检察院的熟人,请人吃饭,请人打点。听到的不管是对的错的信息都视若珍宝,全盘接受。其实这个做法严重不可取!涉及刑事犯罪的事情,本身就不是可以随意进行操作的,何况新刑诉法出台后,公检法受的限制进一步加大,找的一些熟人如果不在重要领导岗位,很可能白白浪费掉争取取保的有利时机,从而造成被动。而且,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就利用这种情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往往使已经蒙灾的当事人家庭雪上加霜。

建议的作法是有亲属涉及刑事犯罪后,家属应首先找刑事律师(不能是个律师就行,许多律师只做民商案件,并没有刑事诉讼的办案经验,建议寻找刑事经验较为丰富的律师,更不能找法律工作者,他们没有办理刑事案件的资格)作法律分析,然后结合相关的人脉进行沟通。效果较好。

淮安孙兵律师

常见的法律误区:

一、每个律师都是全能型选手,什么法律问题都懂。

其实法律门类内容极广,而人的精力有限,或爱好不同,所以,擅长的领域并不一样。特别是刑事诉讼,由于要和公安、检察院接触,不仅难度大,而且风险高,许多律师出于许多原因,并不介入其中,或根本没有办理过相关罪行的案件,所以委托律师时,应问清楚。

二、当事人往往搞不清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区别

法律工作者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从业者,全世界也只有中国有,这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后续的趋势是自然消亡。

由于进入的门槛低,管理松,法律规定他们只有小民事案件的代理权,不能介入刑事案件的处理。并且,他们不能对外自称是律师执业。于是,他们往往自称是“主任”。许多法律工作者接到案件后,悄悄找其他律师代为办理,他做中间人,使当事人花费了不必要的中间费用。所以,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要擦亮自己的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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