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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交货
来源:沈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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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履行交货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合同一般会对交货的期限有约定,按照约定交货没有任何争议,但有时并未约定,或没有签订合同,导致也没有交货期限的约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下面规则处理:l,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同时出卖人可以在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2.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间不明确13,如当事人未约定交货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熙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如在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将等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交货期限。4,如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交货期限,则“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为交货所作准备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标的物的装卸时间、等候运输的时间、运输在途时间等。5,根据《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方便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重复交付费用。

逾期交货的法律后果:

1,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约定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而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约定数额或者方法计算向买受人赔偿损失;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2.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4.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因出卖人逾’朔交货,有可能给买受人造成价格方面损失的,结合审判实践,对出卖人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交付期的i1市场价格降低的,应按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交货期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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