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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中的船员劳务合同问题解析
来源:李志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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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中的船员劳务合同问题解析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31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在船上任职的一切工作人员。船员的工作有着特殊性,船员在工资和福利、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职业技能培训、工伤赔偿等方面的要求比普通的劳动者高。因此,船员与普通劳动者有区别,船员劳动权益纠纷在我国并不完全适用《劳动法》。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多数国家通过制定单行的船员劳动法律、法规或在其他法律中制定专门的船员劳动法律规范对船员劳动权益进行规范。
本文中船员劳务合同属于广义的劳务合同概念,包括劳动合同、雇佣合同。那么我国关于调整船员劳动权益纠纷的法律法规都有那些呢?
律师提醒您,我国关于船员劳动权益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海商法》 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1)《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员对其在船提供劳动相关的海事请求(如工资、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人身伤亡的赔偿等)具有船舶优先权;
(2)《海商法》第208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无权根据《海商法》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将其对船员的劳动报酬或者人身伤亡的赔偿等责任限制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而应当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足额给付船员相应的报酬或赔偿。
(3)《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6条规定,海事法院有权管辖因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配套的司法解释第8 条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无需经过《劳动法》中所规定行政仲裁前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院(法释〔199824)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受理,劳动仲裁不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这点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与一般劳动纠纷的区别。一般劳动纠纷的受理需要仲裁前置,也就是说,一般劳动纠纷必须要经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船员劳动纠纷不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当然,这里的法院必须是海事法院。如果一个船员所属的船务公司注册在上海,那么,该船员可以选择在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该船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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