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亲办案例
孩子不归我养,为啥让我掏钱?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0
浏览量:360
 

 “判决我们离婚了,孩子不归我养,法院为啥还让我掏钱?”拿到法院的判决,小亮疑惑了,怎么也想不明白。

今年33岁的小亮,生活在农村,与比自己小1岁的同村姑娘小红于20013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的交往、热恋,20021226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448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啊荣,现年7岁。在一起生活久了,难免有磕磕碰碰,双方又彼此不能容忍,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闹、殴打。2007817日,小亮和小红再次因家务琐事吵嘴生气,一气之下小红带着女儿阿荣离家出走,之后再也没有了音信。去年年底,小亮就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将小红诉至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小红抚养并自行负担抚育费、对财产部分不要求处理。小亮还向法庭提交4份证据,用以证实与小红系夫妻关系以及小红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的事实。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离家出走长达两年,至今杳无音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缺席,亦未向法庭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以及请求对财产部分不要求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其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的主张,因其婚生女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其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对原告要求被告自行承担其女儿的抚育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案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小亮与小红离婚,同时,判决其婚生女阿荣由被告小红抚养,抚育费由原告小亮承担,每月给付抚育费111元,并应于判决生效后在每年的610日承担当年抚育费1332元,待该女长至十八周岁时,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自愿选择。

点评】在离婚案件中受伤最深的不是父母,而是那些最无辜的孩子,有些父母离婚后怕带着孩子拖累自己以后的再婚生活,就不愿意带孩子,甚至有的连孩子的抚养费也不愿意承担,认为孩子归谁,谁就应当承担一切费用,不归自己抚养与自己就没有任何关系。其实不然,虽然夫妻离婚,但孩子与父母亲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永远存在的,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断绝。《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协商一致,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一方全部负担。即使双方达成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抚养孩子的一方仍可代理孩子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也就是探视权。所谓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尽管孩子归小红抚养,其与孩子的父女关系不因其与小红解除婚姻关系而断绝,也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抚养义务。同样,除特殊情况外小亮也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小红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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