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奇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如何防范员工“泡病假”?
来源:李先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8
浏览量:1760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医院不仅存在“人情病假单”,甚至存在花钱购买病假单的情况,也有部分劳动者存在“泡病假”和“小病大养”的情况。如何来防范虚假病假以及员工“泡病假”,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实让企业的HR很头疼。为此李先奇律师就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今天就让我们分享一下关于“泡病假”的话题,我从规范劳动用工的角度以一问一答形式与大家探讨这个话题。

 

【问题】员工请病假需要公司批准吗?

【律师】劳动者患病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需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及病休建议为依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方式对劳动者享受休息权利做出限制,但应具备合理性,否则系对劳动者休息权的限制。劳动者病休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告知用人单位患病事实及医疗机构的病休建议,即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

 

【问题】员工没有履行公司的请假手续,公司可以不认定病假吗?

【律师】劳动者患病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但劳动者病休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劳动者提出病假申请符合用人单位的请假程序和手续,或者因病发突然未能及时提出请假申请而在事后补请病假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病假申请。劳动者如果没有履行用人单位的请假手续,并且事后也未补请病假的,则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惩戒。

 

【问题】员工试用期请病假,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刘经理所在银行招收了一批名牌大学金融专业的毕业生。刚入职的时候,大学生们个个朝气蓬勃,很有活力。可是最近赶上银行人事调整,有些大学生为了避免在试用期内被银行裁掉,于是想各种办法“熬”过试用期。新进大学生王冰的做法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例子。他托人开了病假条,因为他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只要一直交病假条,就处于保护期,等到试用期过了,顺利转正,就万事大吉了。王冰的做法能达到目的吗?

【律师】按照规范用工管理的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之前,应当做入职体检,劳动者身体健康符合用工岗位要求方可录用。劳动者在试用期请病假,要分析其疾病种类及原因。如果属于普通疾病既头疼脑热之类经过治疗可很快痊愈的,则不需要延长试用期;如果属于重大疾病,不符合录用岗位的要求,则可以按照不符合录用条件处理。

王冰的做法不值得提倡,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托人开病假条显然属于造假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用工管理制度,同时也属于违法行为。

 

【问题】医疗期和病假之间有什么关系?

【律师】谈到病假和医疗期之间的关系,就有必要先了解什么是病假和医疗期。病假是休假的一种,它跟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相对应;《劳动法》第51条及第62条赋予了劳动者休婚假、丧假、产假的权利,但不是所有的休假期间都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而医疗期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跟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此我们可以得知,病假和医疗期都是有关职工患病休息的一种期限,区别在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员工请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员工请病假,公司可否扣发其奖金?

【律师】劳动者请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支付工资。病假期间是否扣发奖金,完全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围,用人单位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可以自主决定病假期间是否发放奖金。

 

【问题】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问题】医疗期满后,员工仍请病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用人单位能否用病假抵年休假?

【律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请病假达到一定条件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①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②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问题】不少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指定医院开具病假证明(指定看病),这样的制度是否有效呢?

【律师】这个问题要辩证的分析。用人单位出于规范用工管理的需要,在规章制度中针对一些常见疾病指定医院开具病假证明的,有其合理之处,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患病属于疑难杂症或者需要专科门诊的,还是应该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就医,而不应指定医院开具病假证明。

 

【问题】员工虚假开具病假证明骗取公司的病假和病假工资违法吗?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劳动者本身没有疾病或者虽有疾病但尚未达到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程度,为了“泡病假”和病假工资而开具虚假病假证明的,是一种欺诈行为显然属于违法。根据欺诈程度、病假长短及病假工资多少,可能会被用人单位予以惩戒、解除劳动合同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问题】HR小王问:“我们公司现在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但还是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泡病假。我们有员工开始以各种各样的病种累积病假。如第一周,休假,脚疼,上一天班。第二周,发烧,再休一周……,一共三个月的医疗期,他就这样间断着休病假。我们了解到员工实际在恶意泡病假,从事其家族生意。类似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办?有什么好建议吗?”小王的问题也是我们想问的,就是用人单位应如何防范虚假病假和员工“泡病假”、“小病大养”?

【律师】用人单位防范虚假病假和员工“泡病假”、“小病大养”的对策,首先是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和用工管理流程,制定完善有关病假的制度和请病假流程,从而防范一部分风险。其次还要对于劳动者患病事实及病休建议的真实性、合理性通过一定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震慑部分想要开具虚假证明者。最后还要在日常工作中多关心爱护劳动者的健康,定期体检,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问题】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律师】关于今天的话题既用人单位如何预防劳动者“泡病假”的问题,我认为用人单位首先应确立合法规范用工的意识,确保企业用工合法规范;其次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优化完善用工流程,明晰考勤、休假管理流程,避免部分劳动者“钻空子”;最后用人单位还要从人性化管理角度出发,关心劳动者身体健康,最大程度的给予劳动者幸福感。

 

【律师致谢】感谢网友的关注,希望以后多进行此类交流,通过与网友的沟通,共同探讨法律问题,让我们共同得到成长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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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奇
  • 执业律所: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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