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从这一规定来看,复制、翻译少量作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教学和科研人员,不能扩大到学习者使用。
例如某学校与某公司制作的网络学习课件上传到网上,供学员下载学习使用。课件中授课老师讲解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对每篇课文进行朗读,页面显示全部或部分课文中的句子;二是对单词和短语进行讲解,页面显示全部或部分单词和短语;三是页面显示老师扩充讲解的部分内容。对于第二种情况,是对单词和短语的显示和讲解,因这些单词和短语并非作品,且其选择、排序也不具有独立于作品的独创性;关于第三种情况,是老师对作品的扩充讲解,并非是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不会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第一种情况,老师对课文的朗读以及在页面上对作品内容的显示,是对涉案作品在网络上进行的公开传播,该传播行为,未经人许可,使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已经构成对著作权人享有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已经对作品的市场价值产生了挤压。所以这种情况的使用已经侵犯了著作权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