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作为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精神,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在当事人采取补办结婚登记的补救措施后,事实婚姻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再补办登记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