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付出劳务等产生的收益、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具体分割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权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或者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财产区别开来:
1.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诸如个人的衣物、生活用品等涉及人身关系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
2.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3.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4.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同居期间,一方资源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外一方索要的财物,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