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包括两方面:1.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2.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我国最高是在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对它下了定义并予以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它具有四性:1.无偶性,同居的男女双方必须都是无偶的,以区别于事实重婚;2.公开性,未婚男女同居是公开的,当地群众认可的,以区别于姘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3.自认性,同居的男女双方相互承认是一种夫妻关系,并享有并履行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繁衍后代,以区别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4.持续性,男女双方的同居必须已持续了较长的时间,并在一定的时间内未提起过无效的诉讼,以区别于短时间的姘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