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云律师亲办案例
某废标案一审裁定前后
来源:陈晓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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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日下午330分,政府采购史上将铭记这一刻: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公开宣告政府采购案一审裁定,即广州市财政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驳回起诉。

意料之外的裁定

趋利避害,人之天性,但作为广州政府采购核心监管部门的广州市财政局也如是做,就不知该怎么说了。
就广州市采购中心在番禺区中心医院采购项目中的违法行为,曾先后两次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但财政局对于广州市采购中心在番禺区中心医院采购项目中的违法行为、番禺区财政局越权监管却视若罔闻。
广州市采购中心曾经的频频窝案,早已让人不敢奢望,在非特殊情形下,广州市财政局能对广州市采购中心在番禺区中心医院采购项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本应有的主动监管,但对其面对一而再主动地提起的行政复议,不是轻描淡写就是熟视无睹,仍不能不让人有些讶异。
在被提起行政诉讼后,广州市财政局仍极力逃避其监管责任,进而以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未改变番禺区财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事实和依据为由,拒绝承担被告责任。
那么,对应有责任这么一个态度的财政局,法庭出现这么一种裁定,也就不足为奇了。毕竟广州天河区法院吃的是天河区财政局的饭,而广州市财政局又是天河区财政局的顶头上司。
只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与《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是向集中采购机构广州市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所以,理应由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同级监管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处理投诉事宜。
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且《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也将超越职权作为撤销越权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之一。
但令人遗憾的是,广州市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以番禺区财政局超越职权为由撤销番禺区财政局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法理之外的裁定

法院裁定广州市财政局非本案被告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其并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即番禺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二是其并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也未对原有定性产生影响。
但是,无论是番禺区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还是广州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其所依据的证据都是200968日的专家核实意见,也就是第三次专家评审意见。
暂且不说第三次专家核实意见是否违法,仅就专家核实意见的内容来看,《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实报告》显示,组织核实的原因是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需求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是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但专家核实结果并未对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作出结论,也就是说,并未就是否属于无效投标作出结论。
而事后,番禺区财政局又在投诉处理决定中,将核实结果擅自改为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第23页(十二)条款的要求。不过,非常遗憾的是,遍查原被告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招标文件第23页中均未发现有这么个(十二)条款。
所以,从根本上说,番禺区财政局并未对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是否属于无效投标作出结论。
而广州市财政局则直接将专家核实意见改为申请人()的投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不响应的无效投标行为
至此,尽管番禺区、广州市两级财政部门表面上处理依据均是同一份专家核实意见,但实际上均擅自变更了专家核实意见的内容;不同的是,番禺区财政局并未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是否属于无效投标作出结论,而广州市财政局则直接将的投标文件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所以,广州市财政局实质改变了番禺区财政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仅此一点,广州市财政局就难逃作为本案被告之对象。
此外,番禺区财政局的投诉处理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并没涉及到无效投标的认定。
而广州市财政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据则是除《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外,还包括《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被告广州市财政局增加适用了第四条规范依据,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中关于无效投标的认定,并就据此认定投标为无效投标。
至此,从中可以看出,本身就超越监管职权的番禺区财政局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并未适用无效投标认定的有关规范依据,也未认定投标为无效标投标;而广州市财政局则适用了无效投标的有关规范依据,并据此认定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显然,广州市财政局又改变了番禺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的规范依据,并对原有定性产生影响。
所以,广州市财政局仍然无法逃脱作为本案被告之对象。

庭审之内外

庭审时,广州市财政局代理人、广州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副处长就裁定饱含激情地说:该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法庭的正义、体现了法官的正气,该判决是邪不压正的判决……”不禁让人莞尔,以致法官都受不了,当场打断该副处长发言:与本案无关的就不要说了!
庭审后,该副处长仍不忘兴奋地表示:事实是改变不了、证据也改变不了、依据也是改变不了的,所以结果也改变不了。
需要指出的是,广州天河区法院作出的只是驳回起诉裁定,并未涉及到诸如专家评审是否违法、合同授予是否违法、某些监管是否违法等等实体问题的审理。裁定仅是对被告的适格与否的一种裁定,与一般意义的判决显然有着本质的不同。
从广州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的介绍来看,其主要任务就包括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代理工作等等,其工作人员对法律应已不陌生,却连基本的裁定与判决似乎也分不清,难怪作出对其有利裁定的法官也忍不住要打断其发言了。
邪不压正就更人啼笑皆非了。看来本意为借助正常维权促进中国政府采购之发展的,在广州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宋副处长一帮人眼里,真成了刁民,乃至成了挑战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邪恶势力了。我们多少有些理解广州市财政局面对广州市采购中心的诸多违法行为能岿然不动的行为了。
既然这样,那广州市财政局又何必在庭审后迅速发布通稿称政府采购领域发生一些案例,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诉、行政处理直至法律诉讼,其实都是对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法定救济和保护渠道。这不是让法定救济和保护渠道为虎作伥么?
至于认定事实、证据、依据、结果能否改变,显然不是某人一两句话所能钦定的,至少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裁定,完全有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而且还有其他相关诉讼也在紧锣密鼓中,相信最后终会有真正公正的结果出来。

万里长征第一步,一切才刚刚开始,后边的路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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