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传亮律师亲办案例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索赔
来源:孙传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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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签证和索赔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工程量签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型的,一种是特殊型的,二者法律性质不同。

工程索赔必须遵循必要、赔偿、最小、时限等原则,索赔证据要具备“五性”,即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书面性等。索赔的性质决定了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和证据的收集,这样才能获得索赔的成功。

一. 工程量签证要符合《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的规定,即它符合要约的两大条件:(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承包商对工程量予以确认的行为即为承诺,此时,新的合同就成立。其次,如在诉讼中时,签证则是一份证明承包商完成工程量的直接证据,且是原始证据,能直接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 对发包商沉默的特殊约定。如承包双方合同采用了类似于《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第25.2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开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的条款,双方就工程量无须达成一致,只要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即可。

以上拙见,希望能对您的索赔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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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传亮
  • 执业律所: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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