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亲办案例
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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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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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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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敬辉
  • 执业律所: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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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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