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亲办案例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3
浏览量:189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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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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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敬辉
  • 执业律所: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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