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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转让必须进场
来源:黄付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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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该法将于0951日起实行,其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产权交易市场痴心等待多年的法律保障终于一朝实现。

要点解读

《企业国有资产法》全文共九章七十七条,其中对国有资产的定义、适用范围、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选择、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有资产定义 其中总则第二条明确了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定位范围,即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是指出,这部法律规定的国有资产是国家作为出资人享有的资产收益并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适用范围 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安建指出,对国有资产的一种划分方式是经营类国有资产、资源类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而从立法的可行性和迫切性来看,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时指出金融类国有资产也适用于本部法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等则不包括在内。

进场交易 在与产权交易市场戚戚相关的国有资产转让方面无疑有了最重要的突破。《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而这也是国家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作用。

国资出资人选择 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选择上,第二章第十一条仍然规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业界专家指出,国资管理仍然为分级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管一块的原规定没有改变。

法律责任 第八章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专家指出这一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国有资产交易的追查制度,即便是已经完成交易的项目也要接受审查,并且一旦出现问题则视为无效。

仍为小国资

新浪产权了解到,国有资产法历经十五年的艰难立法过程,其中的一个难点就在于立法范围的难以确定,也就有了大国资法小国资法的争议,而从这次立法来看,仍然坚持了小国资法的立法范围,而将原定的国有资产法改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在草案起草初期,确实是曾考虑过制定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反复研究认为,国有资产范围很广,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而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安建指出,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并最终定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金融资产被纳入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这次金融国资也列入了企业国资法,但是它只是放在附则中,而没有作相关的具体规定,如何协调金融类国资和经营类国资的管理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解释说,本法所调整的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对于资本来说,无论是金融资本还是产业资本,其运作和管理原则、治理结构都是相同的。因而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它在资产管理方面都要遵守现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但是由于金融业经营的是资金,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所以国家对金融企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在附则中提出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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