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璐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破产清算
来源:夏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2
浏览量:1694

破产清算相关规定

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还包括:

1、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2、债务人设立时未到位的出资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财产

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如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4、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5、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6、债务人依法取得的代位求偿权

7、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非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占用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抵押物、质物、留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上述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提出破产申请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三十日,最长三个月内申报债权(具体时限以公告为准)。超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不能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提出破产申请/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法院审查后,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形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法院审查后,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形:

1、债务人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2、存在前述不予受理的情形

3、受理债务人的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法院认定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以下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以下情况除外:(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卖人已经发货,作为买方的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货物。

管理人有权为债权人追回的财产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资不抵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相关法律程序如何处理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执行申请人(债权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表决要求: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不服决议的救济: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由法院裁定的事项:1、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债务 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2、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不服裁定的救济: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前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变价出售方式

1、拍卖破产财产,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2、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将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3、按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国家规定方式处理

债务清偿顺序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中破产费用最优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包括:(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破产宣告后,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自破产程序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前述管理人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破产程序终结后,不得免责的人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重整的规定

破产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权利:

1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重整期间债务人相关人员的义务:

1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重整计划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法定清偿顺序;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重整计划的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3、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结果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在此情形下,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破产和解的规定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

申请主体及申请时间:债务人   1、直接申请;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时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和解协议通过及效力

1、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债权人必须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2、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和解债权人的权利及限制

和解债务人的权利及义务

1、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此情况下,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此情况下,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因执行和解协议受到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1、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2、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3、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

 

以上内容由夏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夏璐律师咨询。
夏璐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2好评数0
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14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夏璐
  • 执业律所:
    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69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昆明
  • 地  址:
    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