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17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 读:《社会保险法》增加了因病和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享受病残津贴的待遇,解决了因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而失去生活来源参保人的长期生活保障问题,这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也是《社会保险法》惠民政策的一大亮点。
据介绍,我省将根据国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落实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的待遇,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