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昌律师亲办案例
工期逾期违约金调整的方法
来源:杨文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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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期认定。

多数施工合同都会约定开工日期和工期。但实践中一般都是先开工,后领取施工许可证,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具体开工时间,应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为准。竣工日期,如果有竣工报告的以竣工报告为准。没有竣工报告的,如果是施工方原因造成逾期的,以发包方实际使用时间为竣工时间;如果是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逾期的,施工方有证据证明其已提交竣工报告的,以提交时间为准,如没有相关证据的,可以其他合理时间来认定。

2、违约金计算方法调整。

果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于同期贷款利息,可以将违约金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的1.3倍计算。但是该方法不具有普遍性,仅适用于合同中有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3、按工程款总额调整。

针对延误工期时间很长,有没有证据证明违约责任在对方的情况,这类案件如果按照约定计算,可能会出现违约金高于应付款总额的情形,或者因存有总包、分包互有交叉,分不清到底是因为何方的原因造成逾期,或者经过审理可能各方均有过错,但分不清各方过错的程度,但事实上存在工期长期延误的情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按照工程款总额确定合理的比例调整违约金。如按照工程款总额的10%计付。

4、据平衡原则调整。

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情形,应当按照平衡业主和施工方利益的原则,在综合考量双方违约行为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具体相关情节的基础上,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一般情况,工期违约金达到工程款的15%就可以认定为过高,应该予以调低,以避免双方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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