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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发放
来源:李彦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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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实现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例如实行结构工资制度中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等。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所在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由此产生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各项费用、津贴则由有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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