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玉梅律师亲办案例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来源:史玉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9
浏览量:5609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形: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与合营企业相联系。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重大影响与联营企业相联系。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分录

1、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包含应收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3、取得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份额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时的会计分录

1、宣告分派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收到股利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3、计提减值准备时的会计分录(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允许转回):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或借记)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正商誉,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负商誉,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负商誉时产生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二)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抵消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1、根据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发生净亏损时: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三)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收益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五)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

(六)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处理。

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如处置部分投资,持股比例较少,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处理。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如新增资本,持股比例较少,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处理。在新增资本日,如果新增资本成本大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投资时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其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账面价值与按原持股比例(增资前)计算的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以上内容由史玉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史玉梅律师咨询。
史玉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5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玉梅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0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