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 ,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律师,身份证地址: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长沙市岳麓区**路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办好位于岳麓区****小区*幢 *单元***号房屋分户国土证发给申请人;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共计15505.05元整。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3月,申请人因生活需要在被申请人处购买一套三室二厅的住房。双方就房屋的户型、价格、付款、交付、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后,于2006年3月**日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项处理:1、…。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该房屋所有价款、各项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等款项;并向被申请人缴纳了办理房屋产权证与国土证的费用,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申请人一方的义务。2008年4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领取了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在银行抵押),后继续等待被申请人办理分户国土证下发。
这之后直到2010年,申请人多次电话或口头询问被申请人国土证办理情况,其答复均是已经进窗,正在办理。2010年10月,***小区业主自发找到被申请人要求办理分户国土证,被申请人承诺在201*年**月**日前将分户国土证办好发给业主,并于201*年1*月*日书面出具了《致******业主的函》。但是,被申请人一再背信弃诺,至今为止仍然没有按其承诺函把分户国土证办好发给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违背后来作出的履行承诺,致使申请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分户国土证。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贵仲裁委员会依法公正审理,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长沙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一、仲裁申请书5份;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5份(复印件)
三、其他证据一式5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