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云立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蒋云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8
浏览量:729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 ,男,19735月出生,汉族,律师,身份证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长沙市岳麓区**路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办好位于岳麓区****小区* *单元***号房屋分户国土证发给申请人;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共计15505.05元整。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3月,申请人因生活需要在被申请人处购买一套三室二厅的住房。双方就房屋的户型、价格、付款、交付、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后,于20063**日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项处理:1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该房屋所有价款、各项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等款项;并向被申请人缴纳了办理房屋产权证与国土证的费用,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申请人一方的义务。20084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领取了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在银行抵押),后继续等待被申请人办理分户国土证下发。
这之后直到2010年,申请人多次电话或口头询问被申请人国土证办理情况,其答复均是已经进窗,正在办理。201010月,***小区业主自发找到被申请人要求办理分户国土证,被申请人承诺在201*****前将分户国土证办好发给业主,并于201*1**书面出具了《致******业主的函》。但是,被申请人一再背信弃诺,至今为止仍然没有按其承诺函把分户国土证办好发给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违背后来作出的履行承诺,致使申请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分户国土证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贵仲裁委员会依法公正审理,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长沙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附:一、仲裁申请书5份;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5份(复印件)

三、其他证据一式5(复印件)

以上内容由蒋云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蒋云立律师咨询。
蒋云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35好评数1
  • 咨询解答快
桐子坡路399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云立
  • 执业律所: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8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长沙
  • 地  址:
    桐子坡路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