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宗国律师亲办案例
微信啊?危信!
来源:姜宗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5
浏览量:431
微信是近两年在手机用户中非常流行的一款聊天交友工具。它不光能和朋友聊天、发信息,还有“摇一摇”、“漂流瓶”、“查看附近的人”等很多其它新鲜功能。微信的好玩、方便吸引了很多人,可也有人在玩微信的时候,玩出了危险。
近日,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三起刑事案件,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和盗窃罪对张某、杨某、刘某三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值得一提的是,这三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而且他们之间相互交往都是从“微信”或“陌陌”(类似于微信的另外一种交友软件)开始的。

被告人张某,1990年出生,2012年11月26日被红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7月某日下午,无所事事的张某在红山区步行街附近游荡,闲暇之余他利用手机玩起了微信。在“摇一摇”的过程中,张某摇到了名为“马丫”的朋友,通过微信头像可以看出马丫长相俊美,青春靓丽。于是张某向马丫展开了猛烈攻势,先是以文字的方式相互传递信息,继而转为语音交谈。如此经过几个小时的沟通,两个人的“感情”直线升温,直至张某提出在市区某树林处见面。虽时间已临近傍晚,但马丫没有丝毫犹豫,爽快地答应了张某的约请。两人见面后,张某大失所望。原来真正的马丫长得很丑,与微信上的头像根本不是一人,这令张某很恼火,大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沮丧之余,张某抬眼瞥见了马丫脖子上明晃晃的金项链,遂心生歹念。于是,他假装笑脸将马丫骗到无人处,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逼迫马丫将金项链交出,得手后逃之夭夭。马丫追赶半天未追上,急忙打电话报警。五日后,警察在张某租住的公寓内将其抓获。
被告人杨某,1992年出生,2012年12月18日被红山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天,杨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以“查找附近的人”的方式结识了王某某。2012年9月5日,杨某给王某某打电话约其去市内某植物园游玩。中午时分,二人在植物园附近的饭店内吃了午饭,共消费50元,由杨某买单。饭后杨某骑电瓶车将王某某带到某小区一僻静处,提出要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杨某恼羞成怒,采取殴打、薅头发、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和“我是人贩子”等语言对王某某进行威胁恐吓,不但将二人吃饭花费的50元钱要回,而且强行带王某某到市内某旅店内将其强奸。事毕,杨某将王某某手机内所有涉及其本人的信息删除,并进一步威胁王某某不准报案,之后逃离作案现场。2012年9月13日,杨某在其打工酒店的宿舍内被红山区警方缉拿归案。

被告人刘某,1985年出生,2013年2月20日被红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单处罚金2300元。刘某在市区某手机店从事手机维修工作,经常以手机的各种聊天软件交友闲聊。2012年12月17日,刘某以陌陌聊天的形式“认识”了家住旗县的冯女士。两日后,二人相约到红山区见面并到某旅店开房住宿。次日清晨,刘某乘冯女士熟睡之际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和平板电脑窃取后离开。冯女士一觉醒来已是人去财空,再想找寻刘某时才发现除了陌陌联系以外竟然连刘某的电话都不知道,无奈只好去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12月21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盗窃的手机和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1100余元。
以上三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犯罪分子也为自己愚昧贪婪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然而,因微信或类似微信方式交往而引发的犯罪远不止于此,还有一些伤害、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行为的起因也与这三起案件基本相同。

众所周知,随着高新科学技术的扑面而来,微信、陌陌、米聊等新型聊天交友工具悄然走入了我们的生活,并受到广大年轻人的青睐。但是我们在使用这些新兴事物的同时却完全忘记了接受它们的初衷。而这些新颖的功能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则成为其实施犯罪的新途径,使得原本利己便利的工具成了带来伤害和麻烦的始作俑者。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为了避免更多的“无知少年”再发生类似的惨剧,我们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便捷和乐趣时,切勿忽略了使用者的复杂性。“微信有危险,使用需谨慎;只可微微一信,不可全信。”如果你全信,手机微信就会变成“危信”。确实也是如此,微信只是彼此聊天沟通的一个工具,要想有效保护自己的最好方法还是要提高自身警惕性,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事三思而后行,并谨慎与微信里的“好友”进行现实中的实际接触。尤其是女性朋友千万不要在使用微信等交友软件时轻信陌生人,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因为你不知道,屏幕背后的到底是“喜羊羊”还是“灰太狼”。
以上内容由姜宗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姜宗国律师咨询。
姜宗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44好评数12
  • 咨询解答快
盐城市世纪大道华邦国际西厦13A楼01-07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宗国
  • 执业律所:
    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9*********97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盐城
  • 地  址:
    盐城市世纪大道华邦国际西厦13A楼01-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