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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并隐形债务,并购时应如何防范?
来源:陈庆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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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隐形债务指企业会计帐簿上未表示有可能承担的债务。通常包括违约、侵权或担保债务。一般由于频繁经济交往、政府监管不力或者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引起。实践中可以通过调查核实、预留并购费用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并寻求司法救济的方法加以防范。

 

一、隐形债务的概念及特征: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改革、改制近年来非常频繁,国家政策进一步放宽,允许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改制、改组、出租、出售等方式进行新的资产重组;民营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通过兼并、收购中小型企业,不断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以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企业在对另一个企业进行并购时,存在许多错综繁杂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并购企业通过审查被并购企业的会计帐簿等,就能掌握他的财产状况,负债状况,但如果不能完全清晰地查明被并购企业的负债状况,就可能给并购企业带来潜在危险,使并购行为实施之后,并购企业还需负担额外的隐形债务,这里所称的隐形债务是指被并购企业的会计帐簿上未表示出来,不为并购方所知的,有可能承担的债务。包括被并购企业对外已构成的违约、侵权,但尚未最终确定的债务,以及因对外担保而可能承担的债务,它具有以下特征:①不确定性,包含是否承担不确定和承担数额多少不确定。②隐蔽性,这种债务由于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所以使得并购方不易发现。

二、隐形债务的形成原因及危害:

  隐形债务形成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大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交往的广泛性,频繁性引起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变得日趋广泛、频繁,在地域范围方面不仅本地区、本部门间的企业有经济往来,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泛经济交往,甚至跨国跨洲之间企业的交往也不少见;从时间方面看,一个企业不仅同另一个企业交往,还能和几个、几十个、几百个企业同时开展经济往来,使得交往十分频繁,交往越多,担保就增多,交往中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也就会随之增多。

  (二)、由于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不力而诱发的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发展时期,许多方面的管理还不到位,不够规范,使得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显得不力,这就使得一些本可通过加强管理就可以避免的违约、侵权及违法担保等出现,如行政机关强令企业担保等。

  (三)、企业的内部管理失调混乱导致的

  不少国有企业均没有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置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造成个别管理人员权限扩大,且无约束,很容易引起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甚至是违法违纪,对外造成大量的违约及侵权事件。企业中的个人或部门违反担保法私自对外担保,加大了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在当前国企改革的攻坚阶段,隐形债务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方面可能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难于达到正常并购的目的,严重的可能导致并购企业破产,本来企业并购的目的就在于化解不良债务、优化资产,加强优势,而取得企业的更大化发展,但隐形债务则可能严重影响此目的。根据《公司法》第18条之规定,企业被并购后,原企业的债务由并购企业负担;另一方面隐形债务的存在及其负面作用的发挥,会浪费社会资源,引起社会的不安和动荡,企业并购本来就需支付相当大的社会资源,可如果遭受隐形债务的负面作用,使并购企业债务负担加重,这就大大浪费了整个社会的资源,甚至影响企业改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隐形债务的防范对策:

  隐形债务给并购方企业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并购方必须有针对性的作好自己的防范措施,企业欲进行并购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防范:

  (一)、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并购前的隐形债务调查核实工作。

  由于隐形债务往往在企业的会计帐薄上得不到反映,因此,并购方欲进行兼并时,一定要以有效的方法有意识的调查核实被并购方的隐形债务问题,争取做到防患于未然,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具体的方法,这种调查核实可以由并购方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他方进行,也可以要求被并购方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其隐形债务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核实。

  1、调查了解近两年来被并购企业与其业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查明被并购企业有无违约行为,查明被并购企业的担保情况,及有无可能承担担保责任。

  2、对被并购企业的产品(服务)的现状及前两年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以核实被并购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产品侵权问题及可能性。

  3、及时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信息,通过社会反馈途径了解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问题。

  《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

  并购方应利用此条规定及时、有效地发布公告,以其向社会公开信息,将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包括隐形债务问题作全面、详实的了解。

  (二)、并购时与对方协议预留部分并购费,在一定期限内(可规定为一年),并购方如未承担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则到期支付预留的并购费,如承担了隐形债务,则用预留的并购费承担,承担了隐形债务后,并购方在承担债务负担的范围内免除后续给付的并购费。

  (三)、通过司法救济及时解除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未及时发现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从而双方在并购后,因被并购企业应承担的隐形债务数额很大,超过预留的并购费,则并购方应及时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并购协议无效或撤销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总之,隐形债务是企业并购路上的隐形杀手,并购企业稍不留神即会遭到其伏击。因此,并购企业必须小心谨慎,尽早发现这个隐形杀手,及时消除危险,在自己发展壮大的路上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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