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新公司的修订,最终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且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其中还有一个限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它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呢?
从形式上看,一人公司因为其中人有一个投资者而与独资企业相似。但从本质上看区别则很大。一是,一人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使一人股东与人公司分别为不同的主体,而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身份,该企业主仍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二是,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也要求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必须严格分开,而独资企业主对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就有可能导致独资企业主倾家荡产。三是,一人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运营,采用董事会、监事、经理的科学组织模式,并要接受公司法规范,而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相对自由,一般仅有以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