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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与借条
来源:唐广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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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借条

   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借贷关系,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出具借条。那么,欠条借条是一回事吗?它们在法律上有没有区别?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欠条和借条在诉讼时效上有没有不同?日前,佛山市禅城区李先生就遇到了这方面的困

惑。

李先生称,200510月,其一位平时关系不错的朋友王先生向他借了十万元钱,双方说好一年后归还。当时王先生主动向李先生写一张字据,李先生碍于情面未对该字据予以细看,只看款项数额相符就将该字据收好。后过了约定还款时间,王先生知会李先生说要迟向个月再还,李先生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2007年初李先生听朋友说王先生因做生意失败亏空了好多钱,这时才主动联系王先生,却一直联系不上。李先生着急之下,将当时字据找出来,这时才发现,王先生当时写的是欠条而借条,也未写还款时间,他不知道当初朋友为何要故意将借条写成欠条。他问,凭这张欠条上法院打官司能赢吗?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一、欠条、借条有何区别?

什么是借条

借条意味着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

什么是欠条

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过程中所发生款项的结算和对未付款项数额的确认,表明自欠条出具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欠条借条诉讼时效上的区别

1、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2、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欠条和借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有区别。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应在何时内主张权利?

借条未写明归还时间,属借款双方对该借款偿还的履行约定不明。因此,未注明偿还时间的借条,只有在出借人向借款人要求偿还而被借款人拒绝时,才构成对借款人权利的侵害。在该情形下,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当出借人再次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拒不偿还之日起20年内仍不主张权利,就超过我国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将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应在何时内主张权利?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需注意如下两种区别: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此复。

 

                                                OO六年三月十日

欠条借条哪个法律效力大?

我们不能简单地比较两者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法律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只能说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其次,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产生欠款。

第三,如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很困难,但如借条中未记载所借款项或无收款收据、其它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已收妥,则出借方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条项下的款项已交付给借款方(特别是一些大数额借款),否则仅凭借条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已实际发生。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再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在民间借贷案件,即便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由于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由出借人继续举证,也就是说,出借人应当就其已经向借款人实际给付了钱款举证。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法院出于审慎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借贷行为发生前、后双方的业务往来、交往联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生活常识等,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支付方式、钱款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欠条由于本身就是对欠款数额及事实的确认,所以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即便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举证责任义务在于欠条的出具人,故在无充证据的情形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示:

我们必须区别不同情形,选择适用借条、欠条。书写时做到格式合乎要求,内容具体、用语务必准确、严密,执条人更应妥善保管,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查无实证,不至于在将来的诉讼中处于劣势。

一是字据的名称应谨慎选择。

欠条、借条虽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存在较大差异。名称虽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决定了各方将因此而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和义务,并将最终影响至法官的对此判断。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基于双方之间的某种信赖关系而发生借款关系,并且往往碍于情甚至于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人亦只给出借人打一张借条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凭证。但一旦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彼此关系恶化,借款人很可能矢口否认,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时也往往只有一张借条作为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借条进行证据认定,对案件的处理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加以认定,原告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存在被人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发生非常复杂,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尤其是原、被告双方和证人的证言存在诸多相互矛盾的时候,要进一步调查借款人的出借能力及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借贷的起因及用途、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交付的形式,综合考量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证人的证言可信度等因素予以认定。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原告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借款事实或主张已经将债务偿还的,应对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时间问题:

1、借条/欠条的出具时间,在未定还款期限的情形下,欠条的出具时间将关系到诉讼时效的起算日的确定,避免因无出具时间记载而无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日。

2、即还款时间和形成时间。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形成时间就是债务人书写的时间。这两个时间都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否则极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三是身份问题:

1、债务人的身份问题。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债务人的签名是否完整,是否与其所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相一致,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并记载身份证号码。其次,如果债务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公司债务。

2、债权人的身份问题

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均应记载债权人的准确名称或姓名,切忌使用简称或不完整的名称/姓名。

四是应在借条之外另以收据或转账凭证以证明借款的真实发生,特别大数额的借款,或直接在借款条中明确所借款项已交付。建议大数额借款及款项归还,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以备日后可留存、备查。

五是应妥善保存好借条/欠条。

出借人在对方未归还钱物时,借条切不可落入对方手中,否则将难以主张权利。同样,钱物归还后,出具借条/欠条者即应及时收回条子,并加以撕毁,否则仍将作为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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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唐广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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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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