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效亮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来源:韩效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5-04-10
浏览量:891

律 师 函

中国××协会:

    我们是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北京××出版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委托,就贵会与××中心因联合编辑出版《中国××大典》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会。我所承办律师听取了××中心对案情的详细陈述,并认真审查了相关材料,我所认为: 一、贵会与××中心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003年1月20日,贵会与××中心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联合编辑出版〈中国××大典〉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2003年1月20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中心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并于合同签署当日向贵会交纳了5万元的管理费。此外,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中心又在石景山区杨庄东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2004年1月份,租金近5万元。但贵会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 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会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返还××中心支付的管理费5万元,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 2.承担××中心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人员工资、印刷专用稿纸信封等费用。 三、据××中心陈述,其愿意与贵会友好协商此事,故在双方协商时,××中心只主张贵会返还5万元管理费即可,其他要求在协商时可以放弃。 现我所接受××中心的授权,特正式致函于贵会,要求返还5万元管理费,请贵会接收此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我所。我所诚望贵会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履行还款义务。我所欢迎贵会来电来函,就此事做进一步的交流,以期和平解决此事,以免双方诉讼之累。如贵会不能如期答复,届时我所将在广协中心的授权下,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此实属无奈之举,不尽之处,还请贵会理解。

 此致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效亮

××年7月25日

注:本律师函发出后,对方及时回复,经双方协商,对方退还了5万元管理费,本案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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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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