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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挂靠”经营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来源:吕佳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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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挂靠”经营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经营行为是指没有相应建筑资质或建筑资质较低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自然人(即挂靠者)以赢利为目的,借用其他有相应建筑资质或建筑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即被挂靠者)名义承揽施工工程的行为。 



实践中,被挂靠者不参与工程施工,只收取管理费,不承担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挂靠经营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建筑行业特许经营的规定,挂靠者为资质等级借权经营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无效协议。但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即挂靠者实际承揽的工程与其自身资质证书等级相符,或尽管存在管理费,但挂靠者已完全处于被挂靠者的管理之中。 



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 



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者的,被挂靠者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责任。 



在被挂靠者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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