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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法律责任
来源:吕佳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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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法律责任 



现实工程施工工程中,承包方按期完成工程,也按期向发包方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推迟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比较常见。 



不按时进行竣工验收,对于发包人而言,并不是拒绝或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尚方宝剑,甚或者是对自己及为不利的。因为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而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工程竣工的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以实际使用建设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如果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则视为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一方面,工程的保管和风险责任从承包方转移至发包方,另一面,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如果发生质量争议,也因为举证困难不能证明质量责任是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还是承包方的施工原因造成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承包人而言,要善于利用法律对承包方有利的法律规定,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注意搜集和保存工程实际完工的证明和发包方已经使用工程的证明资料,以及时和有效的向发包方主张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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