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霞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来源:李彦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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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可把握以下原则

   (一)、共同性原则:此处的共同应有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目的不论是否经过夫妻一致同意,均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常见如以夫妻双方名义出具的借条),即便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对债权人来说这是夫妻双方的合意举债。

    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具有共同性基础,有三个考量要素:一是夫妻主观上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客观上共同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三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对另一方的代理。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同理,夫妻双方当然也可就婚前个人债务和婚后个人债务自由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将个人债务约定为共同债务明显有利于债权人,夫妻非举债一方如自愿承担他方的清偿责任法律当然没有干涉之由。但是夫妻的双方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共同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否则按照民法无效法律行为理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如夫妻双方约定某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该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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