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
在这样一个交通事故胜过战争伤亡人数几倍的国度,悲情的交通伤亡事故虽是每个人都想远离的魔鬼,但幽灵总是无情的眷顾着不幸可怜的人们。如何让失去亲人的人群,争取最大的赔偿安慰脆弱的心灵,就成为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们要完成的使命,下面本人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浅谈下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 在诉讼中的主体问题:
作为受害方,失去了亲人在诉讼中也就意味着继承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也就是哪些人作为原告的问题。一般根据《继承法》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原告,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收养的子女及有抚养关系子女。
作为本案的被告一般都为被告方的司机,车辆所有人也就是行驶证上的车主方,车辆实际所有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比如作为乘客的车主死亡且负有交通事故的部分责任,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除了要将该车的车主、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外,死亡的司机上述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也要列为本案的被告一起参与诉讼。
二.如何确定按城镇居民赔偿还是按农村居民赔偿:
这也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的关键。一般作为受害者大多为在外务工的农民工一族,受现实的条件限制,大都没有办理相关的居住证明及交纳社保,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书》。但这些都不是重要的东西,发生事故后,要相信一切皆有可能的积极心态去处理问题,不要消极等待,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处理,及时写好专业的法律认可的工作证明,居住证明、证人证言、打印好受害人事故所在地及相关的收入记录和生活轨迹的证据如特别重要的银行存折及银行卡的历史明细,特别注意明细上面的卡号及受害人的户名,比如农业银行的半年历史明细才有受害人的户名,一年以上的历史明细没有受害人的名字,只有卡号,须特别留心。有了上述基本的书面证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7、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此项规定,完全可以按城镇居民来赔偿,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起关键决定的作用。如果按2013的城镇标准死亡赔偿金为30226.71元*20年=60453402元,农村为10542.84元*20年=210856.8元。但受害人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赔偿相应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赔偿责任比例的问题
首先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强制保险条列的规定, 在医疗费用10000元及伤残(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内是不分责任的,直接由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内赔偿。
特殊情况,比如说有挂车的情况,按照法律挂车也要购买交强险的,这时相应为在医疗费用20000元及伤残(死亡)赔偿金220000元内是不分责任的,直接由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内赔偿。
超过部分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 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来确定责任的划分依据,再计算相应的赔偿。
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对方车辆没有交强险,根据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强制险条列的规定,车主定要在120000的交强险内直按承担责任,如为牵引挂车的要按240000元来直接承担赔偿,没有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四.承担责任方式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一般都是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及伤残(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内赔偿后,如果有商业险的,再按车主方承担责任的多少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其他人按以上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肇事车辆有挂靠关系的,要跟车主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借用关系的,借用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担责任。
具体可以参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