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广凌律师亲办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唐广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6
浏览量:49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4年12月31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13号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此类案件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院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我院与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院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我院与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但如果登记车主系分期付款买卖的卖方或在车辆被盗用后致使人损害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的规定,登记车主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以上内容由唐广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唐广凌律师咨询。
唐广凌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7好评数4
佛山市金澜北路164号二楼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广凌
  • 执业律所:
    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88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佛山
  • 地  址:
    佛山市金澜北路164号二楼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