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所接受本案原告崔兆星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本人根据此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
车主投保的目的在于转嫁风险,而保险公司的无理拒赔行为其实就是把风险重新转嫁给投保人。车主投保的目的就是运用缴纳保险费的方式转移自己可能发生的风险,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是众所周知的,这也是保险存在的根本目的和意义。
第二,医保药品的意义和范围。
所谓医保药品就是2009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和报销比例。这是建立在职工与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之后形成的医保法律关系时,医疗保险机构向职工提供的基本用药目录及医疗服务标准。其前提必须是双方之间存在着医疗保险或者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这些社会保障性的保险。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只是普通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根本不适用医保药品目录的标准。
第三,所谓“非医保药品”不是投保人所能控制的。
用药是医院的行为,受害人以及肇事者、被保险人均不是专业人员,不可能判断出医保用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作为医生,伤者被送进医院后,面对伤者的紧急情况,在救治时考虑的是该用什么药能有效、安全、及时的治愈伤者。用药更不是肇事者和被保险人所能控制的,他们根本是无权干涉医院和医生的治疗过程的。作为保险人,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接到报案,且有专业人员至事故现场和医院进行查勘和调查,你们也都清楚自己是最终的赔偿义务人,对医院如何用药,你们能进行干预和控制吗?显然不能!所以这部分的药费不是投保人所能控制的损失,属于事故的直接损失,保险人理应全赔。
第四,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拒绝赔偿“非医保药品”属于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作为一般投保人,他知道什么叫非医保吗?他知道哪些药属于非医保吗?实际中很多医生都不能完全掌握,何况非专业人士呢?请问保险人,你们向投保人解释和说明什么是非医保?哪些是非医保药品了吗?
第五,拒赔需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和举证责任。”现在保险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过程中所适用药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那应当承担证明这些药品的使用是不合理也是没有必要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人应该对本起事故中的医药费用在保险金限额内予以全额赔付。恳请法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以上拙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妥敬请指正。
代 理 人:唐超
2011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