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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应否支持?
来源:仇凯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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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主张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区别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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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仇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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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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