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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来源:仇凯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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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有两种: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协议分割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在协议离婚之后1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分割协议予以确认,并赋予其法律强制力。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分割。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一项婚姻基本制度。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来源和双方的贡献大小,原则上应平均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亦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当然,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并不意味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绝对平均分配。 

 

2.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的经济收入和独立谋生能力与男性相比尚存一定差距,在社会、家庭生活中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使妇女在离婚后生活有一定的保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度给予女方较多的财产份额,或在财产种类上将某些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财产,如住房等分割给女方。对于子女权益的保护,首先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其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因为在离婚后,随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无论在经济上、生活上都会付出较多的代价,对该方适当多分,也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3.注意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的原则 

 

这里的具体情况仅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不包括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财产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因素:财产的种类、价值,各种财产的相互关系和联系等。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人民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当下不少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占的比重比较大,对此在分割时应在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的前提下,注意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原则上应判决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体现物尽其用、方便生活的原则。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共同债务,侵害债权人的权益;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应当承担的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损害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离婚时男女双方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此外,在以前的司法审判中,曾一度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但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照顾无过错方,而是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离婚错方进行补偿。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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