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放松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下称“外保内贷”)的监管,为外商投资企业及部分中资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
根据《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如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外汇管理局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由境内的债权人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在发生了境外担保履约时,则由债务人到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此时,因担保履约而产生的对外负债视同短期外债,并且按照实际发生的外债本金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签约登记手续。
对于中资企业而言,在《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之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的规定,未经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在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时,是不能接受境外担保的。而新规定则实行了“额度管理”制度,要求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前,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同时,《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前述可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国家鼓励行业;
2) 过去三年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
3) 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4) 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5) 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