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丽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遗产继承的一点思考
来源:孙志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4
浏览量:642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又向前迈出了深刻的一步。公民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意识也不断加强,对于私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更加有了法律意识,日常生活中,遗产更加突兀出了它的存在价值,在处分自己的财产中更加被现代人所运用并重视。然而,怎样使遗嘱具有效力,使自己处分合法财产的意志在法律上得到充分肯定与支持,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几许矛盾与不尽人意之处。

对于遗嘱的效力,在《继承法》中法律有着明确而严谨的规定,而不太熟知法律的人,却常常将所立遗嘱置于了无效、部分无效的尴尬境地,使自己的意愿在百年之后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于是,许多人选择了遗嘱公证,这无疑是一个更加稳妥安全的选择,然而,对于遗嘱人与继承人来说,是否真的就可以安心处置了呢,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它也许会带给我们一些思考。

20115月的一天,张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做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接待了她,张女士便迫不及待的将她现在的遭遇向我做了陈述。张女士有三个兄弟姐妹,父亲于1994年去世,母亲于2001年去世,由于当年父亲生病在床,只有张女士悉心照顾,其余子女忙于自己的生活,对于老父少有关心,于是张女士父亲与老伴便决定将现居住的一套房屋留给张女士并到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本以为这下把自己的心愿做了了解,去世后,子女们也少了一些纷争,然而,在2001年张女士母亲也不幸病逝后,张女士拿着遗嘱公证来到房管局过户,却遇到了她始料未及的麻烦,一场纷争仍然不能避免,情急之下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原来,张女士持房屋所有权证、父母死亡证明、遗嘱公正等相关手续,到房管局过户,被告知,要想过户还需要有张女士以及其它三个兄弟姐妹共同进行一个继承公证,才能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要求兄弟姐妹去做公证,不是不配合,就是因常年不联系,连对方的联系方式都不知道,做继承公证根本成了泡影。那么,这套房屋就继承不了了吗?最后,张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继承之诉,由于其中两个子女始终无法联系,在律师的代理下经过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等法律程序,历经将近一年的时间,张女士终于等来了法院的判决书,张女士胜诉。于是,张女士持法院判决书到房管局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

历经一场诉讼,张女士感慨万千,她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获得了公正的判决,然而这个案例却给我们留下了几点思索:

一、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将自己的私有财产做遗嘱进行处分,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个人意愿充分的体现,同时也避免了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发生纷争,减少诉累。而在实践中,当遗嘱继承人持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房产过户时,确需取得其他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协议,否则,无法过户,而现实中往往因为遗嘱人处分其财产,会使其他继承人产生不满,这种情况下,其他继承人怎么会积极配合做分割财产协议公证呢!无疑,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与继承人的权益在法律面前显得既无助又无奈。

二、我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房管局在实践中,单凭一个人所持的遗嘱办理过户手续,屡次被其他继承人推向被告席,据此,我国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遗嘱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此看来,房管部门的不予办理是有章可依的,然而,在继承人之间的诉讼纠纷不可避免,增加了当事人诉累。

法律规范了我们的行为,但也滞后于生活,这种实践中的矛盾,给诸多人带来了不便与繁琐,作为律师,鉴于当前法律的局限性,提醒人们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时,一定做到规范、细致,而作为继承人,遇到上述情况,应当具有起码的常识,诸如要了解其他继承人的基本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为日后无法避免纷争时,减少自己诉讼的障碍,避免给自己带来更多的不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辟一条畅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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