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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导致货物灭失,谁应来担责?
来源:陈永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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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导致货物灭失,谁应来担责?

车辆自燃导致货物灭失,谁应来担责?


案情简介

李某在郑州市经营物流业务,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赵某自有一辆货车,他用该货车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并雇佣杜某为司机。
2010年7月8日,李某与赵某协商达成货物运输合意,以司机杜某名义与李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赵某在场予以认可。协议约定李某委托杜某承运零担货物一车,从新郑市装货运至郑州市区卸货。货物按20吨计,每吨5000元,共计1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在赵某与杜某在场见证下,李某雇人将零担货物装车。装车完毕后,赵某与杜某于当日开车前往目的地。然而,2010年7月9日中午时,当货车行至郑州市区内时,该货车轮胎突然自燃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赵某立刻采取灭火措施,并向郑州市区110指挥中心报警,但是由于火势凶猛,火灾迅速将李某价值100000元的货物和赵某的货车全部烧毁,损失惨重。
    事发后,李某多次要求和赵某、杜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赵某认为,自己所有的货车也在本次火灾中受损,损失巨大,自己也没有料到货车会自燃,货车起火系不可抗力。装货之前没有约定这种情况该由谁来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因此,应该由货物所有人自己承担货物全部的损失。杜某认为,自己只是一名司机,也不是货车的所有人,自己只是受雇于赵某,只负责开车送货,履行的是一种职务行为,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损坏灭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在本案中,依照法律的规定,货物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来担责呢?

律师分析:本案是一起由于货车自燃导致货物灭失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在这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杜某作为这批货物的承运人,负直接的合同责任。赵某与杜某系雇佣劳动关系,杜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及货物装车时,赵某均在场,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货物运输协议书》的默认。《货物运输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的、合法的协议,双方都有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的责任。李某委托赵某与杜某承运货物自新郑市运送至郑州市区,两人在运输途中未尽保护义务,致使货物毁损,且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两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根据以上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相关规定,承运人杜某应当赔偿李某货物损失费100000元, 货车所有人赵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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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俊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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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永俊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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