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办证程序
一、办理单位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程序
(一)办理单位自建房屋的产权时须提交以下证件:
1、计委立项批文;
2、规划定点红线图;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审批单、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单、红线图);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核收复印件);
6、竣工验收合格单(含竣工图、竣工地形图);
7、施工许可证;
8、申请产权登记的报告;
9、法人代表任命书复印件;
10、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11、由自治区建设厅、测绘局核发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测绘的房屋分户图和分幅图。(交件时未测绘的,可同时办理委托测绘手续)。
(二)请带上述证件到市房屋交易所收件处申请登记。
(三)按收件收据的领证日期及要求,及时到市房屋交易所发证处交费、领证。
办证说明 办证承诺时限: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30个工作日完成。
咨 询 电 话 0774-2830925
二、办理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程序
(一)办理单位自建房屋的产权时须提交以下证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单、红线图);
2、竣工验收合格单(含竣工图、竣工地形图);
3、解放后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地产契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
4、尚未领取产权证的,需到市政局档案科出具历年房屋普查资料;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尚未办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交土地使用缴费证复印件或房产局核发的公地租簿原件;
7、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
8、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由自治区建设厅、测绘局核发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测绘的房屋分户图和分幅图。(交件时未测绘的,可同时办理委托测绘手续)。
以上所提交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实。
(二)带相关证件到市房屋交易所收件处进行登记。
(三)按收件收据的领证日期及要求,及时到市房屋交易所发证处交费、领证。
办证说明 办证承诺时限: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30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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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房屋继承程序
(一)办理继承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须提交的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证)或解放后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地产契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缴费证;
3、尚未领取产权证的,需到市政局档案科出具历年房屋普查资料,并提交该房屋的规划许可资料(含报建审批单、红线图等);
4、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
5、公证处出具的遗产继承文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调解书;
6、如委托他人办理并领取产权证的,需提交已公证生效的委托书;
7、申请产权登记的报告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8、由自治区建设厅、测绘局核发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测绘的房屋分户图和分幅图。(交件时未测绘的,可同时办理委托测绘手续)。
(二)请带以上相关证件到市房屋交易所收件处申请登记。
(三)按收件收据的领证日期及要求,及时到市房屋交易所发证处交费、领证。
办证说明 办证承诺时限: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30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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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房屋析产程序
(一)办理分析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公证处出具的析产公证文本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文书,或析产当事人签订的析产协议;
2、原《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证);
3、申请产权登记的报告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由自治区建设厅、测绘局核发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测绘的房屋分户图和分幅图。(交件时未测绘的,可同时办理委托测绘手续)。
(二)请带以上相关材料到市房屋交易所收件处申请登记。
(三)按收件收据的领证日期及要求,及时到市房屋交易所发证处交费、领证。
办证说明 办证承诺时限: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30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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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房屋租赁证程序
(一)到市房屋交易所收件处购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租赁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填写。
(二)申办房屋租赁证须提交以下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的复印件);
2、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3、出租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房屋,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按收件收据的领证日期及要求,及时到市房屋交易所发证处交费、领证。
办证说明 办证承诺时限: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5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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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遗失后申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程序
(一)遗失《房屋所有权证》后申请补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产权人到市政局档案科要求出具已遗失《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证号、产权人(含共有人)、他项权利状况、门牌、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状况的证明;
2、由遗失产权证的产权人出具具结保证书,书面陈述遗失的大致情况,声明如因本次遗失申请补发新产权证而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具结申请人负责;
3、由自治区建设厅、测绘局核发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测绘的房屋分户图和分幅图。(交件时未测绘的,可同时办理委托测绘手续)。
(二)产权人带上述材料到市房屋交易所收件处申办遗失登报声明。
(三)遗失补发登报公告期满六个月无异议后,将按有关程序办理补发手续。
(四)如无异议,请按收件收据的领证日期和要求,及时到市房屋交易所发证处交费、领证。
办证说明 办证承诺时限: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30个工作日完成(另加6个月的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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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程序
(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房屋灭失证明,证明应说明灭失房屋的门牌、产权人、结构、层数、面积以及灭失概况;
2、《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或解放后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地产契证;
3、申请产权注销报告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请带以上证件到市房屋交易所收件处申请登记。
(三)按收件收据的领证日期及要求,及时到市房屋交易所发证处交费、领证。
办证说明 办证承诺时限: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10个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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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房屋买卖程序
(一)房屋买卖双方一起到梧州市房屋交易所办证要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三份);
3、卖方产权证(包括共有权保持证);
4、买卖双方身份证;
5、如果单位购买私房,还需要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任命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如属全民所有制单位出卖公房,还需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批文和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任命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如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出卖公房,还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文和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任命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作人员在检查并收下上述资料后,出具收件收据并收取代登报费。
(三)承诺期到,请及时带上收件收据、身份证及应交的费用到发证处交费领证。
办证说明 办证承诺时限: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30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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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赠与房屋程序
(一)作为赠与房屋的受赠人到梧州市房屋交易所办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公证机关出具的赠与公证书或经交易所鉴证的赠与合同;
3、原《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保持证);
4、受赠人的身份证。
(二)工作人员收下资料后,出具收件收据,并代收登报费。
(三)承诺期到,请及时带上收件收据、身份证及应交的费用到发证处交费、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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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房改房买卖
(一)房改房房屋买卖双方一起到梧州市房屋交易所办证要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三份);
3、卖方产权证(包括共有权保持证)、土地使用证;
4、买卖双方身份证。
(二)工作人员在检查并收下上述资料后,出具收件收据并收取代登报费。
(三)承诺期到,请及时带上收据、身份证及应交的费用到发证处交费领证。
办证说明 办证承诺时限: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15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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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程序
(一)办理预售登记备案的开发企业应到梧州市房屋交易所交易部领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申请表》,经填写后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提交到交易部经办人员。
(二)办理预售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有:
1、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或法人代表任命书(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立项批文(复印件);
5、土地使用权证书(含红线图)(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单、红线图)(复印件);
7、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9、预测房屋建筑面积结果通知书(原件);
10、房屋出售情况表、销售价目表(原件);
11、若开发项目有拆迁情况的,应提交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产同时办理已拆迁房屋的注销手续。
(三)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同时提交原件核对,以上资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将收下资料,并出具收件收据。
(四)等候通知,接到通知后,请及时带上收件收据,被委托人身份证领取交费单据交费、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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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办理新建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程序(未办预售登记备案)
(一)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要提交以下证件:
1、梧州市单位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立项批文(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证》或《建筑用地批准书》(含红线图)(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审批单、红线图)(原件);
6、房地产测绘队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结果通知书及平面图;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审批单)(复印件);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规划验收合格、竣工图、竣工验收会签表(复印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原件);
9、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证)(复印件);
1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2、销售情况表(三份原件);
13、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
(二)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以上证件资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将收下证件及资料,并出具收件收据。
(三)承诺期到,请带上收件收据、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应交的费用到发证处交费、领证。
办证说明 办证承诺时限: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30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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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办理新建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程序(已办预售登记备案)
(一)已办理预售登记备案的商品房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和质量验收合格的,向市测绘队办理竣工后测绘计算,然后提交以下资料,可转办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1、梧州市单位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原件);
2、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预售登记证明书(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单、红线图)(原件);
5、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含红线图)(原件);
6、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7、房地产项目综合验收会签表(复印件);
8、销售情况表(二份原件);
9、门牌证明(原件);
10、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
(二)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以上证件资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将收下证件及资料,并出具收件收据。
(三)承诺期到,请带上收件收据、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应交的费用到发证处交费领证。
办证说明 办证承诺时限: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30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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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
(一)到梧州市房屋交易所交易部收件处购买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声明书及委托书,并按有关要求填写。
(二)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借款合同(原件一份);
3、抵押合同(原件一份);
4、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或任命书、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②个人:身份证、如属共有财产,则还需提交共有人身份证、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如属夫妻共有的财产,须提交结婚证明。
6、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或主要负责人任命书、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金融机构需提交《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7、如房屋所有权人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则需提交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单位)、身份证(个人)。
8、房地产估价结果书。
9、有下列情况尚需提交的资料:
①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批准。
②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有经董事会通过的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以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有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⑤以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计委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含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及施工进度证明。若属开发商品房,须提交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未售声明、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三)请带齐以上证件到收件处交验证件,收件员收下证件资料后,出具“房地产抵押登记收验证收据”。
(四)承诺期到,凭收据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五)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到交易部办理注销手续:
(1)抵押双方当事人填写的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
(3)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办证说明 办证承诺时限: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5个工作日完成。
十五、办理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程序
(一)购房人待开发公司办妥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后可提交下列资料申办产权转移登记: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购房人持有的(全部)商品房购销合同;
3、购房发票(复印件);
4、房屋建筑平面图(应用红线圈出所购的房屋,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5、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法人代表证明(含法人代表证、任命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7、如房屋门牌已发生变更则应提交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变更证明。
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均需验核原件。
(二)工作人员收回表格及资料后,出具收件收据。
(三)承诺期到,请及时带上收件收据、身份证及应交的费用到发证处交费领证。
办证说明 办证承诺时限: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10个工作日完成。
十六、办理房地产测绘工作程序
(一)委托人填写测绘委托书,并提交规划、土地批文影印件;
(二)测绘员会同委托人到现场进行房产测绘,做好各项测绘数据记录工作,做到公正、细致、真实、准确;
(三)按照国家标准《房产测绘规范》绘制房产分幅图和房产分户图,并准确计算各项相关数据;
(四)在正常工作量的情况下,按承诺时间完成房地产测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