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所涉案件的管辖
一、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申请,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接到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的,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同的,应当由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难以确定的,由其主要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皮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破产企业所涉民事诉讼的管辖
《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仲裁案件。
管理级别、地域和专属管辖案件的适用:
对于破产案件审理的程序性规定,《破产法》属于新法和特别法,从法理上应优先于《民事诉讼法》。所以,即使诉讼标的不属于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该人民法院也享有管辖权,而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限制。
对于仲裁条款的适用:
对于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仍可以申请仲裁。因为仲裁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且仲裁有排除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