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勇华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民间艺术法律保护问题的探析
来源:安勇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2
浏览量:2486

关于民间艺术法律保护问题的探析

(榆林学院    陕西 榆林  719000  )       独创

【摘要】:是拥有五千多年历史文化的文明古国,广大劳动人民不仅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而且创造了丰厚的精神财富,然而属于这些精神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艺术作品却由于法律保护的不完善而陷入困境。从法律角度上说,民间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属性,理应通过法律机制的构建对其著作权人权益进行保护,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关键词】: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这也决定了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必能丰富多彩、源远流长。但是,事与愿违的事情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着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却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所引发的国内知识产权的争论从未停息过,而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的案件也纷至沓来,在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商业上的违法利用,它们为满足市场的需求在对其利用过程中进行肆意歪曲、滥用及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迫在眉睫。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保护范围

通俗地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某个民族或某个区域内由佚名作者所创作,世代相传下来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的文化艺术成果的口头的或文字的作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阐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 、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身份不明的作者或该国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并在世代相传中不断修改、加工,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自然环境、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概况的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民族所特有的,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集体创作出来的,经世代相传的,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且反映了各该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形式。

这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定义,仅仅是对其内涵的抽象表述,具有很大的伸缩力和弹性度,因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范围需要严格界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a)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b)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c)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d)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①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②乐器;③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主要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规定还仍未出台。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别为丰富。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却正面临被任意使用、破坏乃至失传或消亡的危险,目前我国对民间艺术保护存在着认识上和制度上的缺陷。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国人对保护民间艺术的法律意识淡薄

这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的遗产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人们在需要的时候,可以信手拈来,随意抄袭,复制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一直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今天,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其极大地推动人类文化事业的发展,但同时也给那些不法分子奸商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对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无偿地抄袭利用,而且还随意进行歪曲、篡改、毁坏。随着发达国家对民间艺术的开发利用,民间艺术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出来,人们才逐渐产生了对民间艺术法律保护的朦胧意识。直到几年前,韩国将端午节向联合国申报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这才引起国人的广泛的关注和激烈地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新鲜词也才开始进入国人视野。韩国申遗事件让国人发现自身在保护传统文化方面的确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与不足,这才促使国人开始对片面追求物质文明追求现代化、国际化的社会发展模式进行了反思与检讨,也才逐渐认识到民间艺术潜在的商业价值和保护民间艺术的重要性。

(二)、我国对保护民间艺术的相关法律方面的缺失和不足

虽然我国拥有几千年悠久的历史,拥有灿烂的文化艺术,但是保护文化艺术的法律法规却一直存在着诸多空白,仅存的部分法律规范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衔接与整合。19846月国家文化部制定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实行条例》中才首次提到了关于无形文化遗产为主题的相关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有关保护问题。1990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但是该条款也仅是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多少年过去了,有关法律,法规仍未能出台。19975月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但是其对实践的影响不是很大。自2000年起,广西、云南贵州、福建等省、区先后出台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工作,在如何解决相关矛盾和冲突方面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入世以后,各种智力成果创作与创造保护较前达到较高水平,但是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仍未受到足够重视,这实在是一个遗憾。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滥用和掠夺空前增多,另一方面是法律只有原则性的保护规定,没有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出台,特别是如何对这些原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咋样充分实现民间艺术作品应有的预期价值,知识产权界至今也没有找到合适的法律制度。

()、我国司法界面临严峻新挑战 

虽然保护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法规还远远没有达到健全的程度,而有关民间艺术作品的纠纷却已经纷纷涌入法院,法院能否进行裁判?该依何法裁判?如何进行裁判?这些问题让司法实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尤其,作为具有丰富传统文化资源的中国,我们该如何立足本土、放眼国际,在现代化的浪潮席卷全球的背景下,我们应如何审视和利用那些已经被现代化、国际化潮流席卷而去的传统文化资源,用何种法律来规范保护本土的优良传统? 用何种法律规范来解决民间艺术作品引发的法律纠纷等等,这些都是我国司法界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

三、加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创造了灿烂的东方文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表现形式,散发着无穷的魅力。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已开始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与保护,并开展了一系列抢救、挖掘、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源地往往经济落后、信息闭塞,加之我们对其重视程度不够,使得众多极具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面临失传的境地,导致我国民间艺术保护面临着火烧眉毛的处境。一是, 民间文学艺术已经出现断代的危险。很多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逐步失传;二是,现还健在的一批民间老艺人,他们在世的时间日见短促,如再不抓紧时间研究、收集、整理,就会人亡艺绝;三是,一些外国艺术家或学者到我国旅游、考察, 以采风的名义,把我国许多民间的文学艺术宝贵资源带到国外进行商业活动;四是,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家们在收集、挖掘、整理、改编原有作品后发表的作品中有不顾事实的改编, 损害了民间文学艺术原有的形式和价值,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五是,有些已发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被他人以所谓再创作改头换面使用,造成了很多侵权问题。因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相关法律保护非常必要,刻不容缓。

四、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立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确定民间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以及其该享受的应有利益,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的民间艺术法律保护体系来达到保护民间艺术,弘扬优秀文化应该是可行之策。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一方面是为了给权利主体以经济上的补偿,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及滥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与传播。我认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对其作品应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⑴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正如上文所述,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商业利用,为了迎合市场需求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有形式、内容进行歪曲、滥用。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真实性,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源地人民的感情和尊严造成了伤害。因此,我认为这是保护权利主体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权利主体保护其它利益不受侵害的根本前提。⑵ 收取费用的权利,这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上的权利。对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既能维护国家利益,而且还能平衡权利主体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公平。⑶ 使用许可权,这可以看作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创作、发展和传播的一种鼓励。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后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利用、表演和传播,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许就会“销声匿迹”。但如果未经许可,任何人都可对其进行利用,就会导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滥用。⑷无限制保护期限。虑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所具有的延续性、真正权利主体不确定性等特征,应对其做出不同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般作品的规定,即对它的保护期限应是没有时间限制的。综上,笔者认为这几项权利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二)保护民间艺术的立法模式

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是最为普遍和便捷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特殊性,对其进行特别法保护更能起到法律保护的作用。

1.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模式

著作权法保护是目前最便利、也是值得倡导和利用的保护方法,尤其是1967年《突尼斯样板法》和《伯尔尼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大部分都是符合这个规定的,如民歌、民乐与音乐制品、口头流传民间故事与口述作品,民间建筑与建筑作品,民间雕塑与美术作品等。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毕竟有其特殊性,如权利主体的群体性、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艺术作品保护期限等问题。这都给著作权法的保护带来一定困难,因此可以在著作权法保护上做适当调整和变通,如主体的规定可适用于群体,引入集体或群体著作权的概念,确认集体作者的身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加以限制等。如美国的拉尔夫· 欧曼认为,现在著作权中共同作品、集体作品、复合作品的概念是讨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有益基础。他认为,当代著作权正朝着集体著作权的方向发展。因此,可以在坚持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特点灵活运用。

 2.民间艺术作品特别法保护模式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目前存在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很好的有效的向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示范法条》和起草的《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保护条约》草案都明确体现出特别法模式保护的倾向,即对民间艺术形式提供类似于著作权法但又独立于著作权法的一种智力成果的保护模式。国际著名著作权法专家菲彻尔博士在1993年北京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由于现存的著作权体系不适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以人们的注意力应转向寻求特殊解决方法的可能性。”美国学者Farley、澳大利亚学者BlakeneyGithaiga提出“特殊权利立法”建议。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在一次关于保存土著居民文化的研究中,提出以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建立知识产权特别保护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应该针对民间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制定适宜的、行之有效的特别保护法,可从宏观和微观上将多种保护方法相结合,通过法律设立许多相关机构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保护,包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普查与登记管理、使用与开发、保障与传承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五、结语

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底蕴极其深厚的国家,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世界性课题,我们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其综合考虑: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探索一个专门针对民间艺术法律保护的专门法律制度,做到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诸如一般法和特别法、国家法和地方法和多种保护方式诸如人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等全面予以救济的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江建名:《著作权法导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8

[2]商言  周正义主编:《著作权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最高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6

[3]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

[4]李永明主编:《知识产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

[5]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版,第127

[6]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28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张寅虎等译《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256

[8]高等学校民间文学教材编写组编:《民间文学作品选》下册,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第 1
The analysis of legal protection on Folk art

An  Yonghua

                   (Yulin  University,  Yulin Shaanxi719000)

abstract : China is a five thousand-year history and culture of the ancient civilization, the working people not only created a lot of the material wealth and the spiritual wealth created a lucrative, but belong to the spiritual wealth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folk art works because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is not perfect and in trouble. From the legal Angle, the folk art works have the copyright in the sense of work attributes,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to the copyright owner for protection, this paper will also discussing these problems.

key words : folk art; Copyright; Legal protection


以上内容由安勇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安勇华律师咨询。
安勇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6好评数0
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210号福泰综合楼4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安勇华
  • 执业律所: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8*********92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榆林
  • 地  址:
    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210号福泰综合楼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