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潇敏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出资购房,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熊潇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0
浏览量:337
案情介绍:


小张大学毕业后多年一直未婚,已成为“催婚”一族,在其父母得知其与陈先生恋爱后,父母见过一次后就催小张快点完婚。为了解决小张的结婚住房,小张父母还拿出多年的积蓄以小张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小张想想自己也到了结婚的年龄了,为了让父母省心,小张不久便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小两口登记结婚后不久,房开商便通知小张准备材料办理房产证。在办理房产证时,小张便主张提出将陈先生的名字加上,以示两人同心同德,白头偕老。陈先生当时很是感动,也便同意加名。


小俩口共同生活不久,陈先生的生活习惯和一些生活陋习便显现出来了,这让小张很不适应。两人经常为些小事争吵,陈先生还大打出手,让小张很是伤心。就这样勉强共同生活了两年,小张便向陈先生提出离婚。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二人名下的这套房产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张认为,房产完全由其父母出资购买,虽然房产证上有陈先生的名字,但陈先生没有出资,当然不应享有财产权利。陈先生认为,既然当时办房产证时,小张同意将其名字加上,表明小张已同意分一半房产给其,所以,其理所当然应享有房产的一半权利。


问题提出


该套房产是由小张一人所有,还是应将一半分给陈先生?


熊潇敏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同时,《物权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从物权法层面上看,陈先生与小张是争议的该套房产的共同共有人。再从赠与的法律关系上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又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小张在办理房产证时,同意将陈先生的名字加上,且已办好房产证,那么,小张赠与陈先生的房产份额权益已经成立和生效,陈先生也就成为共同共有人而享有该房产的权益。因此,在争议的房产分割问题上,陈先生应享有房产一半以上的权益。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双方结婚时间短,判决对半分割房产有显公平的情形,如上述案例中,如陈先生与小张结婚的时间才几个月就离婚,那么对上述房产是否也要对方分割?各地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不同的做法,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如此看来,上海法院系统也并非是一刀切对半分割,对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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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熊潇敏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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