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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分
来源:史玉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7
浏览量:1038
 

【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处分行为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债权清偿比例的最大化。管理人管理的债务人的财产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的,为保有债务人财产的价值,管理人可以进行必要的处理。

管理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急需处理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北京都丽梦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实施处分北京AAA有限公司车辆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管理人履行职责过程中,拟处分债务人北京AAA有限公司的车辆。为此特根据破产法第69条之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该行为的原因;

二、实施行为的具体内容:

具体实施行为方式、时间、程序。

三、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请予以批准!

                                     北京AAA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附:《管理人关于实施某处分行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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