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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来源:杜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6
浏览量:1508

 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法庭: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钟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现根据本案庭审情况,提出以下书面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钟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为单位犯罪。钟某某应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得的,是单位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某以被告单位宁波市BLW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单位江阴市FNSY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ABS塑料粒子的《协议书》,FNSY公司后将定金65万元打入被告单位宁波市BLW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账户。对照以上法律规定,本案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故辩护人认为,应认定本案合同诈骗犯罪属单位犯罪,对被告人钟某某应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BLWL公司财务记录,2011年4月22日其账户余额仅为16405.86元;4月25日,宁波JDDN经贸有限公司转账入预付货款32万元;当日即转账至宁波保税区DEGJ贸易有限公司15万元归还欠款;4月26日,FNSY公司转账入65万元;当日转账至台塑37.05万元购货;4月29日,JDDN公司补足货款转入5.35万元;6月14日,转账提现40万元,后又于6月30日还回5万元,并当日转账5万元至DEGJ公司;期间,6月16日,付税款17000元;4月25日至6月30日间,零星现金支出合计9.7万元;至此,账户余额为4645.81元。

由以上资金流转情况可见,65万元的去向主要为三项:一,归还DEGJ公司20万元;二,转账提现35万元;三,零星现金支出近10万元。

而关于DEGJ公司欠款,BLWL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账显示,2011年1月日上年结转贷方余额781448元,应为DEGJ公司预付账款形成;经2011年1月31日退款10万元、同日销售货物35.4万元、4月30日退款15万元、6月30日退款5万元后,结欠127448元,此后再无往来记录。由此可见,DEGJ欠款是BLWL公司欠款,一清二楚。钟某某FNSY公司65万元中的20万元归还的是BLWL公司单位债务,而非个人债务。

根据BLWL公司财务记录显示,转账提现40万元记录于法定代表人沃名下借款。而根据庭审调查证实,该款事实上由钟某某挪用,而去向是帮助沃的亲属胡完成揽储任务,后未及归还就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扣划。

而两个月内零星现金支出近10万元,解释为公司日常营运成本是合理和正常的。

由以上分析可见,本案情形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

二、被意外扣划32万余元系意志以外的原因,认定被告人钟某某BLWL公司非法占有的故意依据不足。

由被告人钟某某侦查阶段后期较稳定的认罪供述及最后一次庭审认罪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钟某某虽虚拟500吨ABS业务,但对于与FNSY公司合作塑料粒子盈利后归还仍抱希望,非法占有故意是不确定的。7月12日钟某某应朱某某要求归还FNSY公司10万元,且双方都可证明钟某某说过10万元不要再打回的话,因此,可以认定当时钟某某非法占有的故意还不确定。

此后,32万余元因法院执行意外被扣划,不是钟某某意志所能预知和控制。我们认为,考虑罪刑相适应以及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该部分数额不认定为犯罪数额较为公平合理。

三、被告人钟某某及被告单位BLWL公司购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节轻微,且已补税并行政处罚,可不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钟某某BLWL公司虽构成虚开用于抵扣发票罪,但犯罪数额较小,仅一次,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税并行政处罚完毕。

辩护人认为,实践当中,本案情形如单独构罪,一般仅单处罚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不判处有期徒刑。

四、控方十二至十四年量刑建议明显过重。

庭审中,公诉人量刑建议十二至十四年,明显带有一定情绪。辩护人理解,由于被告人钟某某及家属的认识问题,庭审开始阶段对犯罪提出了一定的辩解,公诉人、法庭都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对此,辩护人代表被告人表示歉意和感谢。

但是,据辩护人了解,在本地区诈骗及合同诈骗犯罪数额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一再调整的背景下,本案被告人类似情形,一般量刑绝不会超过六年。十二至十四年的量刑,明显过重,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如法院可能采纳本辩护意见,辩护人愿意再行努力做家属工作,尽力弥补被害单位部分损失,以体现被告人钟某某的认罪态度。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斟酌采纳!

谢谢!

                                                               辩护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杜峥  律师

                                                                  201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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