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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保涉嫌强奸一案辩护词
来源:肖贵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6
浏览量:1825

 

曹某保涉嫌强奸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

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曹某保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曹某保的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属于强奸未遂,理由如下:

1、从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比较来看,被害人讲被告人曹某保的生殖器插入了其生殖器,但被告人的供述自始至终都是讲没有插入被害人的生殖器,而被害人的陈述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刑事证据规则,对该事实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曹某保的认定。

2、从鉴定结论来看,被害人称,被告曹某保走后,她穿好衣服坐在床上,感觉阴道有东西流出,且印湿了外面长裤的裆部,但鉴定结论反映在被害人裆部却没有曹某保的精斑。可见,被害人对于该事实部分作了虚假陈述。

3、从同案曹某亮的供述来看,曹某保走后,曹某亮进去问被害人,刚才哪个来了的?答:你老大来了的。又问:没把你怎么样吧?被害人摇了摇头。

二、酌定量刑情节

本案被告曹某保存在以下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

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

①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不是针对不特定的女性进行性犯罪,应区别于其它恶性或连环强奸案;②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一时冲动之行为;③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害人并不激烈的反抗,使被告人误以为是女性的半推半就,因而觉得有机可乘。④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的手段并不恶劣。唯一比较恶劣的所谓威胁也疑点重重。被告人在当地并无恶名,且一贯为人良善,与被害人又是本村本组,隔壁邻居,威胁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而被害人又称走的时候曹某保说对不起,以后会补偿之类的话与前面所说的威胁又自相矛盾,既然威胁已经起了作用,又何必跟被害人说软话,岂非多此一举。从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仅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笔录中被告人即5月9日在刑侦大队所做的笔录中承认吓唬了被害人的,关押到看守所以后一直予以否认。而且,5月9日的笔录讯问时间长达近10个小时(从5月9日的0时30分一直持续到当日上午10时10分),所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被刑警大队打了以后被迫承认“威胁”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综上,辩护人认为综合全案案情和被告人悔罪表现的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合议庭确定量刑时适用犯罪未遂之“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

                              肖贵宾   律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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