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前提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的办证迟延,而对于购房人的原因及房管部门办证时间引起的迟延,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逾期办证的原因,问题要复杂很多。办证义务通常从开发商交房后开始计算,在约定的办证期限内,开发商首先要完成房屋的测绘、初始权属登记,其次通知业主在合理期限内递交办证资料和费用,在收齐资料后及时递交房管部门,等待房管部门办妥登记后领取房产证,通知购房人领回。
开发商在办备必要文件后,对于登记办证所负有的主要是协助和配合购房人递件办证的义务。只要开发商妥善履行了其协助义务,例如及时通知购房人交资料和费用,及时协助购房人将办证资料交给房管部门,提交办理房产证需要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给房管部门,就已属于妥善履行其协助义务。至于房管部门用于审查和办理登记手续所花费的时间,不属于开发商负有协助义务的范围内,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
在进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小产权证)之前,开发商应先准备好测绘及房屋产籍登记(大房产证),如果不能准备好,就属于开发商一方的原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