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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来源:徐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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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2008年起,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达到1374136件,其中,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主要有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一方必提供合理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存在或不存亲子关系

3、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4、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两个条件:产权登记和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5、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6、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这条与深圳中院原来的规定刚好相反,要特别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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