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搞诈骗 罪犯终获刑
来源:夏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4
浏览量:753

案情回放:

河南某物资公司(简称甲公司),该公司注册为股份制私营企业,但工商登记注册的300万元资金根本不存在,罗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明知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18日同河北某工贸物资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价值315.6382万元的钢材买卖合同。为使乙公司放心按合同规定发货,罗某安排材料科长周某于2008年12月26日来乙公司交付了预付款30万元。诱使乙公司于2009年1月6日、1月9日和3月4日三次将总价值315.6382万元的钢材全部发运。甲公司收货后安排公司人员将货物藏匿,仅于2009年3月18日付款30 万元,下欠255.6382万元没有偿付,既不给付剩余货款,也不提供货物的去处,使乙公司的权利不能实现。

法院判决:

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评析]

夏俊峰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系物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其所在公司注册资金是虚假的,没有经营资金,罗某知道其公司没有履约能力,其与被害人河北某工贸物资公司签订合同之时根本就没有打算履行合同。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被告人罗某安排材料科长周某预付河南亿路电缆公司30万元贷款。被害人河北某工贸物资相信了被告人,即按合同约定把全部货物发送给被告人所在的公司。被告人罗某接到被害方300多万元的货物后,安排公司人员将货物藏匿,即不给付被害人货款,也不提供货物的去处,使被害人的权利不能实现。纵观本案,被告人罗某签订合同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货物,实现其单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使被害人损失255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罗某诈骗被害人财物达255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是适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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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夏俊峰
  • 执业律所: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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