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亲办案例
自动投案中的询问如何认定?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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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犯罪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措施。如何区分讯问、盘问与询问,实践中有三种观点:一是以是否掌握了查问对象的主要犯罪事实或基本犯罪事实为标准。已经掌握的是讯问;未掌握的则不是讯问,而是询问、盘问。二是以是否掌握了足以合理怀疑查问对象实施犯罪的证据为标准。掌握的证据足以合理怀疑被查问对象实施犯罪的,是讯问;否则,不是讯问,而是询问、盘问。三是以是否已经将被查问对象与待侦案件相联系为标准。已经将两者联系起来的是讯问;未将两者联系起来的,不是讯问,而是询问、盘问。
    第一种观点对自动投案的成立范围放得过宽,第三种观点过于限制了自动投案成立的空间,两种观点与讯问的法律定位不相适应,也与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一方面,讯问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开展的调查工作,讯问须以掌握一定的犯罪证据为前提,且掌握的证据要达到合理怀疑被查问对象实施犯罪的程度。讯问的法律定位决定其性质不同于盘问、询问,侦查机关不能任意实施。讯问的这一标准既不会妨碍侦查机关开展讯问活动,又不会引发侦查机关滥用讯问措施。这一标准明确了在掌握合理怀疑查问对象实施犯罪的证据之前的交代(或投案)成立自动投案,而对之后的交代(或投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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