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解释,法院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上仍是坚持协议优先的原则。在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将产权判归登记方,相应的剩余贷款也由登记方自行偿还,同时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给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在最高院新近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提出了一个被很多法院采用的简便实用的计算公式:房屋现值÷购买房屋总支付款×共同还贷总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