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接到购房者电话,表示自己打算购买拆迁安置房(简称拆迁房),由于这种房产是暂时没有产证的(一般都要再过两三年才能拿到产证),担心合同的效力问题,希望找律师做见证,或者去公证处做公证。
这里有一个非常常见的误区,即很多人认为:一份合同,如果经过公证或者律师见证,就会变得有效;而如果不经过公证或者律师见证,合同就会无效,或者说效力值得怀疑。所以他们之所以要求做公证或者做律师见证,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同有效——而这种想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严格来说,无论是公证也罢,律师见证也罢,所见证的都是“形式”而非“内容”。举例来说,一份拆迁房买卖合同,律师对其进行见证,见证的内容通常是“买卖双方在律师的监督下,在合同上签字”,而不是“这份合同合法有效”。
也即是说,一份合同经过律师见证,只能表明这份合同的签字是真实的,并不能证明它的内容就是合法有效的。公证也是如此。
当然,通常来说,出于职业守则,律师对一份合同进行见证,往往也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毕竟没有哪个律师喜欢给一份违法的合同做见证,但这种审查并不是“义务性”的——除非这份合同就是负责见证的律师所提供的。
反过来说,如果一份合同存在问题,是无效的,那么即便它能够逃过律师或者公证机关的审查,做了律师见证或者公证,它依然还是无效的。
因此,一份合同的有效与否,与是否经过律师见证或者公证,没有任何关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不需要律师见证或者公证,它也是有效的;违法无效的合同,无论再怎么见证或者公证,它依然还是无效的。拆迁房的交易,比一般的二手房买卖风险高很多,请律师参与、提供法律咨询是正确的,但如果认为“找个律师对合同见证一下,合同就从无效变有效”,那就纯属无稽之谈了。